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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刑事律师周钦明解读颠覆国家政权罪

来源:安博电竞登录入口在哪里    发布时间:2025-03-23 03:44:55

  在我国的刑法体系中,颠覆国家政权罪是关乎国家安全的重大罪名,其性质极其严重,对国家的稳定、人民的幸福以及社会主义事业的持续发展有着深远影响。作为苏州刑事律师,周钦明将从专业角度,结合法律条文、构成要件、认定要点以及量刑标准等方面,对颠覆国家政权罪做全面深入的解读。

  《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颠覆国家政权罪及其相应的处罚措施。该罪所针对的是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根本制度,任何企图通过非法手段去颠覆国家政权、改变这一根本制度的行为,都严重危害了我国的国家安全,必然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这里需要非常指出的是,对于以武装暴乱形式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刑法已在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了武装叛乱、暴乱罪来进行规制,且配置了更重的刑罚。而本条款所聚焦的是除武装暴乱方式之外,以其他各种非法手段去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比如通过非暴力的、秘密的手段,像利用已经窃取的国家部分领导权实行和平演变,或者策动内部成员发动军事政变等方式来试图推翻现政权、改变社会主义制度,都属于本罪名所涵盖的范畴。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国家政权的稳固以及社会主义制度的正常运行,是国家发展、人民安居乐业的基石。一旦这种根本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受到侵犯,整个国家的秩序、人民的权益都将陷入巨大的危机之中,所以本罪将其列为首要的侵犯客体。

  客观方面: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所谓 “组织、策划、实施” 与相关分裂国家等罪名中的解释类似,是一种有计划、有步骤地去推动颠覆政权、改变制度的行为过程。颠覆的对象包括我国各级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以及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等整个政权体系。犯罪分子可能会先从推翻地方人民政府入手,进而图谋颠覆中央人民政府,以达成最终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而且本罪属于行为犯,并不要求实际造成了颠覆政府、改变制度的危害结果发生,只要行为人开展了上述相关行为,不管最终是否得逞,都足以构成此罪。例如,某些人暗中组织力量,策划通过舆论引导、拉拢政府内部人员等方式,企图改变政权性质,即便他们还未真正的完成这些计划,也已经构成了颠覆国家政权罪。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构成本罪。不过,实践中实施这类颠覆行为的主体往往是那些在中央和地方窃据党、政、军重要职位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野心家、阴谋家,但这并不排除其他普通主体实施相关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只要其参与了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都能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颠覆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恶意。这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确知晓自己的行为是在朝着颠覆国家政权、改变现有制度的方向去实施,体现出其对国家根本制度的故意破坏意图。

  犯罪形态认定:本罪是行为犯,其既遂的判定不依赖于是不是已经造成了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实际结果。只要能够查明行为人是以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并且实施了组织、策划、实施等相关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比如,一个犯罪团伙已经秘密谋划好了具体的颠覆政权行动步骤并开始按计划实施组织人员等行为,即便后续因被及时有效地发现制止而未实际造成政权被颠覆的后果,依然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既遂。

  与分裂国家罪的区别:二者虽然都有建立非法政权的目的,但存在明显不同。颠覆国家政权罪是以新的政权取代原有的政权,而分裂国家罪则是在中央政权之外另立中央,割据一方,自立为国。例如,企图通过政变等手段推翻现有政权然后自己掌控建立新政权属于颠覆国家政权罪;而想要将某个地区从国家版图中分裂出去,成立一个独立于中央政权之外的所谓 “国家”,则属于分裂国家罪的行为表现。

  与武装暴乱罪的区别:两者都可能涉及颠覆政权的情况,但采取的手段截然不同。颠覆国家政权罪所运用的是武装暴乱以外的非法手段,像统治集团内部成员发动军事政变等;而武装暴乱罪则明确是采取武装暴乱的方式,并且通常是统治集团外部的人员发动的。军事政变虽存在一定暴力因素,但不属于武装暴乱的范畴,所以应准确区分不同手段来认定相应罪名。

  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区别:一是行为方式上,颠覆国家政权罪是通过组织、策划、实施的方式去推动犯罪行为;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则是以的方式,鼓动他人去进行颠覆政权的活动。二是虽然两罪在犯罪的直接客体上,也就是对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侵犯以及犯罪目的上是完全相同的,但行为方式的差异是区分它们的关键所在。

  对于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的 “首要分子” 是指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罪行重大的” 是指在颠覆国家政权过程中,具体实施、执行,并直接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犯罪人。

  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积极参加的” 是指在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过程中积极参加活动,但尚不够罪行重大者。

  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其他参加的” 是指在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中,被动、消极地服从,并没有造成难以处理的后果者。

  附加刑适用规则:根据相关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这一附加刑,旨在从政治层面限制犯罪人的相关权利,防止其再次利用政治权利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没收财产则是从经济上对犯罪人进行制裁,削弱其经济基础,进一步体现法律对这类严重犯罪的惩处力度。

  从重处罚情形:法律明确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在适用《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三个档次的法定刑幅度内,要对这类情形的犯罪人给予更重的处罚,以体现对内外勾结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曾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废止部分内容)也涉及到了对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相关规定。例如,组织和利用组织,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分别依照刑法相应条文定罪处罚。同时,对于组织犯罪中非法聚敛的财物、用于犯罪的工具、宣传品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对于组织、策划、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要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而对有自首、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受蒙蔽、胁迫参加组织并已退出和不再参加组织活动的人员,则不作为犯罪处理。

  总之,颠覆国家政权罪作为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犯罪,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准确认定、公正量刑。作为公民,应当深刻认识到维护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稳定的重要性,坚决任何企图颠覆国家政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律师在办理涉及此类罪名的案件时,更要秉持专业、严谨的态度,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苏州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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